杀人犯的继承权 (⮫)


杀人犯的继承权

[ 中文 – Chinese – صيني ]

穆罕默德·本·伊布拉欣·本·阿布杜拉·艾勒图外洁利

翻译:艾布阿布杜拉·艾哈默德·穆士奎

校正: 李霞

2011 - 1432

﴿ ميراث القاتل ﴾

« باللغة الصينية »

محمد بن إبراهيم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تويجري

ترجمة: أبو عبد الله أحمد بن عبد الله الصيني

مراجعة: لي تشنغ شيآ

2011 - 1432

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

F-杀人犯继承遗产的断法:

杀人者分为两种情况:

Œ-单独杀害自己的被继承人,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杀害者,都没有继承权。

枉杀他人:他是以处死凶手,或血金,或罚赎而受到保护的;如故意杀人,或类似故意杀人,或误杀,以及其他的各种误杀,如间接杀人,以及儿童,梦游者和疯狂者杀人。

故意杀人者没有继承权。其中的哲理是:迫不及待地想继承遗产,谁过早急迫地想获得某些东西,其惩罚就是剥夺他所有的权力。

即使他不是故意的杀人,也禁止他的继承权,以便消除借口,保护生命;避免因为贪婪而制造流血牺牲。

-如果是因为惩罚,或执行法度,或自卫等类似的而杀人,那么,不会剥夺其继承权。

F-背叛者和弃婴的继承权:

Œ-背叛者没有继承任何人的权力,也不被任何人继承,如果他死于背叛,那么,他的遗产归穆斯林国库所有。

-如果弃婴没有留下继承人,那么,他的遗产也归穆斯林国库所有。